十堰市工會協理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工會協理員作用,根據《湖北省工會協理員崗位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協理員(以下簡稱協理員)是指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的社會化工會工作者。
各級工會負責人的近親屬及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在本級工會擔任協理員。
第三條 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鄉鎮(街道)工會原則上可以設置1個協理員崗位。
市、縣(市、區)總工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總量控制、工作需要、動態平衡的原則,可對本地協理員崗位進行調配。
第四條 協理員的主要職責:
1. 指導企事業單位、新社會組織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發展工會會員。
2.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
3. 完成上級工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般不得指派協理員承擔工會職責之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協理員的選聘條件:
1.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工會工作,熱心為職工群眾服務,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
2. 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記錄。
3.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寫作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
4. 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5. 初次選聘的協理員,年齡一般不得超過40周歲。
第六條 協理員的選聘由市總工會組織實施或經市總工會授權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總工會組織實施。
選聘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和德才兼備的標準。因協理員離職、解聘導致崗位空缺的,縣(市、區)總工會應及時向市總工會報告。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
1. 縣(市、區)總工會應按規定與聘用的協理員簽訂勞動合同。
2. 在合同期內,協理員若有嚴重違紀、違法情況或經縣(市、區)總工會考核不稱職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3. 協理員勞動合同期滿后,表現優秀、年度考核稱職的,各地總工會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 縣(市、區)總工會根據從事協理員工作年限、工作業績細化工資標準,設定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竟べY設置兩檔,第一檔:年度考核為稱職,工資標準為中心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的220%,第二檔:年度考核為優秀,工資標準為中心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的260%(其比例占當地協理員總數的20%);工齡工資和績效工資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
縣(市、區)總工會應按規定為協理員辦理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五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協理員績效考核制度,參照單位在職在編人員落實協理員相關待遇;按照規定為協理員落實休假制度,享受用人單位工會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 縣(市、區)總工會負責協理員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為稱職等次及以上方可發放績效工資;年度考核不稱職的予以解除勞動關系。年度考核結果及聘用情況及時報市總工會基層工作部備案。
第十一條 協理員基本工資由省、市、縣(市、區)三級總工會負擔。省、市總工會對報經審批的協理員,實行工資定額補助;“五險一金”由各縣市區總工會或用人單位承擔。
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省、市總工會下撥的協理員補助經費。
第十二條 縣(市、區)總工會應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加強對新任協理員的培訓,定期組織協理員開展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市總工會采取實地調研、電話訪談等形式對各地協理員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各地工會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總工會將收回協理員指標,停止撥付協理員補助經費。
第十四條 縣(市、區)總工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協理員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市總工會基層工作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原《十堰市工會協理員管理辦法(試行)》(十工發〔2018〕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