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十堰市職工文旅年票(十堰市旅游 一卡通)運行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文旅局、總工會,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工會,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工會,市直各產業工會,中央省屬派駐管理機構和大型企業工會,各基層工會,全市各A級景區,十堰亨運觀光旅游有限公司: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提振消費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支持文化旅游產業恢復振興等若干措施,進一步規范十堰市職工文旅年票管理、運營,根據十堰市總工會、市文化和旅游局《關于組織職工休養和市內游助力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通知》(十工發〔2020〕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十堰市職工文旅年票(十堰市旅游一卡通)運行管理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十堰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堰市總工會
2021年12月29日
十堰市職工文旅年票(十堰市旅游一卡通)運行管理實施方案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提振消費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支持文化旅游產業恢復振興等若干措施,進一步規范十堰市職工文旅年票(以下簡稱文旅年票)管理、運營工作,根據十堰市總工會、市文化和旅游局《關于組織職工休養和市內游助力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通知》(十工發〔2020〕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文旅年票的定義
文旅年票,是指持卡人自購卡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內,可不限次數到指定的合作景區(指納入文旅年票合作單位的A級景區以及經營性的優質非A級景區)游覽的通行卡,該卡僅含合作景區第一大門票,不含導游講解、索道、景區內交通、保險等其它收費項目。
二、文旅年票的發行范圍
1.文旅年票發行范圍為十堰市戶籍人員、在十堰市就讀的非十堰戶籍大中專學生、東風公司員工以及在十堰市工作、生活的非十堰戶籍人員(憑單位、社區證明、居住證等鑒別)。
2.文旅年票長年發行,通過網絡和發售網點均可辦理。辦理后即時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滿后,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在發售網點進行續費。
3.文旅年票實行實名制,辦理后需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綁定,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仿造和轉借他人使用。
三、文旅年票的管理
1.市總工會、市文化和旅游局共同組建成立文旅年票工作領導小組,分管該項業務的領導為工作小組組長,相關業務科長和各縣市區總工會常務副主席、文化和旅游局局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和旅游局開發科,負責制定和修改文旅年票運行管理實施方案,擁有文旅年票運營系統的最高管理員權限,協助解決文旅年票運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2.依法依規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文旅年票運營方的的日常銷售、宣傳、運營、服務、資金等方面進行監管。
3.合作運營方設立文旅年票銷售網店,并懸掛統一標志牌,并向文旅年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未經備案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銷售。
4.文旅年票合作運營方負責文旅年票運行系統軟件的維護和更新升級以及文旅年票卡面的設計、制作、運營、宣傳;負責工作人員的管理、各合作景區刷卡設備的配備和后期維護管理;負責具體操作人員以及各售卡點的業務培訓。
5.納入文旅年票的合作景區須建立完善的游客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持卡游客的接待服務、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刷卡人數報表的報送及確認。
6.合作景區在合作期內不得無故停用文旅年票,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暫停文旅年票使用的應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合作運營方應第一時間發布公告,并及時上報市文旅年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7.文旅年票使用有效期內,景區(點)票價或管理體制發生變化,持卡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影響。
8.文旅年票售價100元/張,使用有效期一年。合作運營方在第三方的監管下設置專用共管賬戶,不得私自挪用。
9.倡導基層工會可用會費、工會經費為會員職工購買“文旅年票”,每人每年不超過 100 元。
10.文旅年票收入的80%支付給景區,5%用于第三方監管費,15%作為運營方的各項費用。(若景區有其他合作訴求可與運營方另行協商確定。)
11.為融入十堰“襄十隨神”城市群一體化發展布局,逐步將文旅年票的發行范圍擴大到武漢、襄陽、隨州、神農架、荊門等周邊景區,讓景區和職工雙收益。
四、文旅年票的監管
1.合作運營方在合作期間由自身原因出現投訴且不能妥善處理而引發不良影響的,文旅年票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合作運營方消除影響、承擔違約責任。合作運營方在合作期內出現賣卡不入賬或卡款不進入共管賬戶等情形的,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2.監管方若未按照合同約定對文旅年票系統數據和資金安全進行有效監管,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導致合作運營方或合作景區損失,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作景區應遵循誠信守法經營、不欺客宰客、嚴格履行合作約定的原則,為持卡人提供優質服務。因接待服務、配套設施不完善等引起持卡人投訴或造成安全事故的,運營合作方應積極協助景區妥善處理,運營合作方履行積極協助義務后,仍然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合作景區承擔。若合作景區多次因自身原因,引起持卡人投訴的,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情節嚴重者終止合作。